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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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营所税暂缴申报 9月办理
时间Thu Aug 19 10:05:03 2004
■ 税务问答
台中市林小姐问:
营利事业如何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又应注意什麽呢?
中区国税局黎明稽徵所答覆:
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税额申报自93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营利事业应按上年度结算申
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二分之一为暂缴税额,自行向公库缴纳,填具暂缴税额申报
书,检附暂缴税额缴款书收据,一并向管辖稽徵机关申报。
另公司组织的营利事业,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使用所得税法第77条所称蓝色申报书或经会
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办理暂缴申报者,得以本年度前六个月营业收入总额,试算其前半
年营利事业所得额,按本年度适用税率,计算其暂缴税额,可不适用前开暂缴税额计算方
式。
以下营利事业则免办理暂缴申报:
一、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营利事业,其营利事业所得税由营业代理人或给付人扣缴
者。
二、经核定为免用统一发票的小规模营利事业。
三、合於免税规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及其附属作业组织、消费合作社、
公有事业。
四、依所得税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免徵营利事业所得税者。
五、上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无应纳税额者及本年度新开业者。
(如有任何问题请电:0800-000321洽询)
【2004/08/19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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