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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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被继承人连带保证债务 不得列未偿债务
时间Thu Aug 19 09:59:46 2004
■ 记者邱馨仪/台南报导
被继承人死亡前尚未届清偿期或未遭强制执行的连带保证债务,不得列报未偿债务扣除额
。
南区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前,未偿债务如果有确实证明,免徵遗产税。但如果连带
保证他人借款的债务,一直到继承日止,尚未届清偿期或债权人尚未声请强制执行,该连
带保证债务不得列为被继承人的未偿债务。
国税局说,辖内有一名林姓纳税义务人,他父亲的遗产税经国税局核定後,才申请追认生
前提供担保物,连带保证其姊夫向银行借款的未偿债务扣除额。国税局以其父只是借款债
务的连带保证人,且借款资金非其所用等由,不准认列。
林君不服,提起行政救济,主张所谓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与主债务人负同一债务,对债
权人各负全部给付责任而言,又抵押权人於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者,得声请拍卖
抵押物,就其拍得价金而受清偿,其父对於上开债务,既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并提供物上
担保,该笔债务自属其父死亡前之未偿债务。
但经复查、诉愿均遭驳回,提起行政诉讼,也经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决林君败诉。
行政法院判决理由指出,本件被继承人既非系争借款的主债务人,其所负连带保证债务,
仅是立於保证人地位,在债务到期而未为清偿时,始对债权人负给付的责任。死亡前债务
清偿期尚未届至,纵其签署的保证契约业已生效,但因死亡时尚无须负清偿责任,不能说
这项保证债务为其生前的未偿债务。
其次,连带债务的债权人未实现请求给付前,无从确定履行是项债务的主体究为何人及其
给付金额若干,至被继承人死亡时止,债权人尚未就他人的借款债务向被继承人请求清偿
或声请强制执行,即难确定被继承人为该项债务清偿主体,自不因其形式为连带保证人,
即认为已符合税法所定「未偿之债务」,俾符合租税公平原则。
此外本件主债务人自借款後均依约按期付息,债权人尚无法声请拍卖抵押物,从而被继承
人提供设定抵押权担保物,不因用以担保借款债务,即确定会遭法院拍卖而减少其财产,
该笔债务自非属被继承人死亡前未偿债务,因此判决林君败诉。
【2004/08/19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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