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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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股票股利 应列未分配盈余
时间Tue Aug 17 10:33:17 2004
■ 记者 林杰儿
案例:小李是家铁皮工厂的老板,受到这几年原物料节节高涨、需求成长缓慢的影响,工
厂营运开始走下坡,扣掉生产成本与人事支出後,算算,总共亏了将近100万元。那年小
李申报的课税所得额为亏损,其他当年度依法免所得税的所得额则为零。
一天,正在工厂里埋首工作的小李,突然接到国税局的补税通知,说小李申报的免税所得
应为400多万元,并以此核定出小李工厂的未分配盈余,而加徵10%的营所税总共40几万元
。
怎麽回事?这400多万的所得是那里跑出来的?小李抓破头也想不出来,後来他才发现,
原来是工厂获配的「股票股利」闯了祸。
当时,小李的表哥阿强开了一家网路公司,创业之初,曾向小李调头寸,本来是碍於人情
压力、又仗着税法规定「公司投资国内其他营利事业所获配的股利或盈余净额,不列入所
得额课税」,而解囊相助。後来阿强的公司业绩蒸蒸日上,过年时还包了一个大红包,谢
谢小李当时的慷慨搭救。
没想到,行政法院最後还是采纳税局人员的说法,也就是免课营所税的这些股票股利,依
法却还是要列入未分配盈余并加以课徵10%的税款。
解析:根据营所税查核准则第30条规定,公司投资国内其他营利事业者,自87年1月1日 (
即两税合一制度开始施行日)起所获配的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不计入所得额,但应计入
当年度未分配盈余。
行政法院的见解是,「未分配盈余」所指为营利事业所得额、加上同年度依法免税所得,
再扣除其他依法可减除的所得,「加加减减」重点,即在彰显实质课税的精神,仅针对营
利事业依法可分配、或实际存在的所得加以课税。
同样强调实质课税的观念,小李虽向法院主张,这笔股利所得属於未实现收益,既未实现
,就不应强制归户课税且加徵10%税款,不过,法官认为,小李工厂所获得的股利不论是
股票或现金,均属转投资所取得的收益,虽然是免纳营所税的所得,仍然是工厂所得,就
应计入全年所得额课税。
【2004/08/17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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