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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务实务专栏》停职期间薪资补发扣缴及申报
时间Mon Aug 16 09:36:31 2004
■ 叶维惇
纳税义务人因案停职,嗣後经判决确定获准复职,其由服务机关一次补发停职期间薪资所
得,有关扣缴义务人扣缴事项,及薪资所得人个人综合所得税申报事宜,依财政部88.8.1
2台财税第881932202号函释规定:「(一)纳税义务人复职时,由服务机关补发停职期间
薪资所得,属实际补发年度所得,扣缴义务人应於给付时,依规定之扣缴率扣取税款,於
次年一月底前开具扣缴暨免扣缴凭单,向稽徵机关办理申报;扣缴义务人将扣缴暨免扣缴
凭单发给纳税义务人时,应同时填具补发各年度薪资所得明细表予纳税义务人。」另依财
政部59.7.9台财税第25193号函释规定:「...应以实际给付之日期为准...。」
依据财政部上开函释规定,扣缴义务人及纳税义务人应如何办理扣缴及所得税申报作业,
暨补发薪资税捐核课期间认定问题,谨分析说明如後:
扣缴规定
扣缴义务人於补发员工停职期间薪资所得时,其属当月薪资部分,仍应依当年度薪资所得
扣缴率表规定,或迳按10%扣缴所得税款;其属以前月份薪资所得,则应按给付总额扣取6
%税款。於次年1月底前汇总开具全年度薪资总额(含当年度及补发以前年度之薪资数额)
的扣缴暨免扣缴凭单,向管辖稽徵机关办理申报;并於2月10日前将扣缴暨免扣缴凭单发
给纳税义务人,同时应填具「补发各年度薪资所得明细表」,并同发给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结算申报
纳税义务人於办理所得税申报时,其属当年度薪资所得,应合并计入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
,计算缴纳当年度应纳所得税;其属补发以前年度薪资所得,则应於当年度之综合所得税
申报书中,载明补发以前各年度薪资所得金额及事实,并检附服务单位发给「补发各年度
薪资所得明细表」,供稽徵机关计算补徵综合所得税。
稽徵机关之核定作业
稽徵机关於接获此类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书後,会就纳税义务人所附「补发各年度薪资所
得明细表」,予以查核,经审查属实者,即将以前各年度薪资所得,分别予以并入各该年
度综合所得总额计算应补徵税额後,再汇总加计各年度应补徵的税额,一次核发复职年度
综合所得税缴款书通知缴纳。
此一将补发薪资回归并入实际发生年度计算应徵税额规定,不仅免除以往因全数认属补发
年度所得,而衍生因累进税率致增加纳税义务人租税负担问题,符合量能课税租税公平原
则;更因允由纳税义务人仅需於复职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书中载明补发以前各别年
度所属薪资所得,而迳由稽徵机关分别计算直接并同发单补徵税款,大大简化免除所得人
需逐年办理更正申报复杂手续。另个人所得税课徵是以收付实现为原则,则此一补发以前
年度薪资,仍属补发年度所得无疑,故有关其税捐核课期间起算,自应以补发年度为计算
基础,并无因补发以前年度有逾核课期间问题。
(本文由安侯建业会计师事务所叶维惇会计师及叶刘顺裕资深经理共同完成,本专栏每周
一、三刊登)
【2004/08/16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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