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区段徵收发还抵价地 免赠与税
时间Wed Aug 11 11:01:29 2004
■ 税务问答
新竹县沈先生问:
我有一块土地是当初政府徵收而发还的抵价地,现在要过户给子女,是否要申报赠与税?
北区国税局新竹县分局答覆:
(一)以新市镇开发条例拟定、发布的特定区计画及於该条例公布施行前,经行政院核定
开发的新市镇计画,依新市镇开发条例第11条规定,新市镇特定区计画范围内徵收土地,
所有权人於新市镇范围核定前已持有,且於核定之日起至依平均地权条例实施区段徵收发
还抵价地五年内,因配偶、直系血亲间的赠与而移转者,免徵赠与税。前项规定於本条例
86年5月21日公布施行前,亦适用之。
(二)前项抵价地必须系采区段徵收方式开发的土地。
(三)抵价地之价值--补偿地价金额列为权利,仍应列入赠与总额计算其价值後,再予
以同额扣除。
(四)赠与人同一年度赠与子女的财产总额在免税额100万元以下时,可免办申报,但因
为办理产权移转登记需要赠与税免税证明书时,仍然应该办理申报。(查询相关内容请电0
3-5585700)
【2004/08/11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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