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结构型商品之相关税务探讨
时间Tue Aug 10 13:15:49 2004
■ 吴伟台
近年来,银行存款利率持续走低,传统的金融商品已无法满足市场需求。随着财务工程的
演进,衍生性金融商品发展出多元化的风貌,而金融业更是踵趾相接,不断地推陈出新,
以迎合各类型消费者的期待。有鉴於连动式债券在国内市场热卖,造成资金外流,政府去
年开放证券商承作结构型金融商品,以提供投资人多元化理财选择。
按证券商管理规则中所定义的结构型商品,分为「保本型商品」及「股权连结型商品」。
所谓「保本型商品」是由「固定收益商品」及「买进参与分配连结标的报酬之权利」组合
而成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商品交易期间一般为三个月至十年之间。除提前解约者,其保障
程度不得低於交易价金的80%;至於「股权连结商品」则是由「固定收益商品」及「卖出
连结股权标的资产选择权」所组合而成,商品交易期间一般为28天至一年。
日前财政部初步会商决定,拟采折衷法对结构型商品课税,也就是投资人获配现金收益、
或定期收益时,无论其中有无属於证券交易所得或财产交易所得,均须按其它所得或财产
交易所得课税,不再适用各项免税优惠。未来,主契约所产生利息、股利及资本利得等固
定收益,系属「混合利息」性质,故应申报为其它所得;至於嵌入式金融商品(目前概分
为选择权契约)於结算交割时,按照期货交易性质认定,以财产交易所得申报。惟税务处
理仍有以下疑义:
一、结构型商品不同於传统衍生性金融商品
传统衍生性金融商品,例如利率交换、换汇换利等,系属两方承作交换交易,其产生损益
系来自於交换差额,视为其它所得尚属合理。结构型商品乃由投资人出资投资於各式金融
商品以获得固定利率,惟於商品中嵌入了选择权契约,交易性质虽为衍生性金融商品变型
,但绝非传统交换交易。故,若因主契约商品收益混合了利息或证券交易所得等,即将投
资人取得该部分收益全数认定为其它所得,似乎有欠公平;再者,此举将导致个人投资户
透过结构型商品所获得利息,无法适用每年27万元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影响甚钜。
二、双重课税
按目前税法规定,短期票券及资产证券化商品系采分离课税,投资人取得该部分收益时,
业经课税,若再按「其它收入」课徵所得税,似乎造成了双重课税的问题。否则,按财政
部日前说法,结构型商品所产生「混合利息」将视为其它所得,未来透过结构型商品所投
资於短期票券及资产证券化商品所得利息,是否可直接视为其它所得,而无需事先分离课
税。
三、银行利息及债息皆已扣缴10%
银行於支付定存单利息或债券息时,将按其给付额扣缴10%,若结构型商品投资人取得该
部分收益,需按「其它收入」申报所得,该扣缴税款是否应偿还予投资人抵税?财政部并
未对此部分做出说明。按目前市场上债券型基金的税务处理方式,利息所得所产生扣缴税
款并不会退还给投资人、而直接缴交国库,惟债券型基金投资人於基金赎回时,无需再缴
纳任何税赋,此法应可做一参考。
四、停徵证券交易/期货交易所得为目前税法规定
投资人透过结构型商品投资於证券及期货市场,业已缴纳证券或期货交易税,惟停徵证券
交易/期货交易所得为目前税法规定,仅以「混合利息」说法,便将透过结构型商品投资
於证券及期货市场的所得排除在外,似乎与现行税法不符。
五、扣缴
若按财政部所述,将主契约部分所产生的收益视为「其它所得」,依照目前税法规定,似
乎无扣缴之虞,仅需按全年所得申报即可。
主管机关去年核准结构型商品上路,其立意甚美:一方面得以让台湾金融业在新金融商品
的发展更上一层楼,俾以提升本土金融业之国际化及竞争力;另一方面,庞大的发行量更
有助於将资金留在国内,对於活络股市、债市及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场皆有很大的帮助。然
而,若财政部决定以折衷法做为结构型商品的课税依据,恐将使发行人及投资人产生更多
的疑虑,未来商品将难以推广,反而导致税务机关无税可徵。纳税为所有国民应尽义务,
惟相关课税原则应以当前各项法律规定,审慎客观地进行研议,俾以达成租税公平目的。
如此,不仅可让市场交易活络,对於国家财政税收,方有实质上的帮助,进而达到双赢局
面。
(作者是资诚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本文由资诚吴政慧副理协助完成。本专栏每周二刊登
)
【2004/08/10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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