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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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信托行为受益人 可采媒体申报
时间Mon Aug 9 11:28:41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为了简化综合所得税稽徵作业,自今(93)年度起,信托行为
的受益人,若为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或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的营利事业
,其信托所得资料均可纳入媒体申报范围。
国税局表示,现行所得税法及相关函令,并无对信托行为的受益人有申报期限的例外规定
,因此信托行为的受益人即使不是中华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或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
业场所的营利事业,受托人仍应依照所得税法第92条之1规定,在每年1月底前,根据财政
部规定格式填具上一年度各信托行为的所得资料,向所辖国税局填报各类所得扣(免)缴
凭单及相关证明。
国税局并提醒信托行为的受托人注意,由於信托所得申报书媒体申报档案,已经规划每笔
信托行为受益人的所得资料,必需另做TR注记,以与一般扣(免)缴及股利凭单申报资
料区分。
国税局表示,自今年度开始,信托行为的受托人已可将受益人为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的个
人,或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营利事业的信托所得资料,采用媒体申报。
国税局说,受托人亦需确实依「综合所得税资料媒体申报作业要点」规定,在信托所得注
记栏做好TR注记,以免因资料异常而遭退查,徒增徵纳双方作业困扰。
【2004/08/09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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