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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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免税厂签不实零税率发票 涉刑责
时间Mon Aug 9 11:27:14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课税区厂商出售货物给新竹科学园区等免税区业者,若所售货物不适用零税率,但园区等
免税区业者仍予签发统一发票,让课税区业者坐享零税率优惠,将会被视为「帮助他人逃
漏税」处以刑责。
财政部已经做出新规定,为避免免税区厂商协助课税区厂商漏税,凡是被查获未依规定签
发统一发票给课税区业者,将不再取消免税区业者原有的签注发票资格,而是对课税区业
者依使用诈术漏税追究刑责,而免税区业者也将因违反税捐稽徵法第43条规定,被依帮助
他人逃漏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7条第1项第4款规定: 销售与免税出口区内的外销事业
、科学工业园区内的园区事业、海关管理保税工厂或保税仓库的机器设备、原料、物料、
燃料与半制品等五大类货品,其营业税率为零。
财政部表示,这是将免税出口区视为境外,课税区业者销售货物给免税区厂商即视同外销
,其营业税税率为零。不过,若课税区销售至免税区的货物,非属营业税法第7条第1项第
4款所指的五大类货物,即无零税率的适用。
由於税捐机关发现,部分免税区业者向课税区购买的货物并非机器设备、原物料等零税率
货品,却仍然依规定在其发票上签注,供课税区业者做为申请适用零税率之用,课税区与
免税区业者均有违法嫌疑。
财政部研商认为,过去针对这项行为曾经发布行政命令,采取迳行取消免税区厂商签注零
税率统一发票的资格,并不符合税法精神,因此认为有重新对这违规行为进行规范的必要
,因此做成新规定,决定不取消免税区违规业者的零税率发票签注资格,但若被查获有违
规帮课税区业者签注零税率发票者,即要以帮助他人逃漏税名义,将免税区厂商送罚。
根据税捐稽徵法规定,教唆或帮助他人逃漏税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
台币6万元以下罚金。若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6万元以下罚金。
【2004/08/09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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