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藉免税地移转应税财产 须补税
时间Wed Aug 4 19:11:05 2004
■ 税务问答
台中王先生问:
其有公设地与建地各一笔,价值均为1,000万元。因想将建地赠与其子,据友人建议,若
先赠与公设地持分90/100(价值900万元)与建地10/100(价值100万元)予其子,并申报
赠与税,再办理共有物分割,使其子分得建地全部,王先生分得公设地全部,如此便可享
有赠与直系血亲公设地免税,及每人每年100万元赠与税免税额而免纳赠与税,达实质赠
与应税土地1,000万元,此建议是否可行?
中区国税局台中市分局答覆:
依财政部92/4/9台财税第910456306号函,赠与人假藉免徵赠与税土地,取巧安排移转其
他应税财产予子女者,例如:先赠与子女公共设施保留地,再以现金买回;或先赠与子女
公共设施保留地,再以建地与之交换;或先赠与子女公共设施保留地大部分持分及建地极
小部分持分,再经由共有土地分割,使其子女取得整笔建地等,其实质与直接赠与现金、
建地等应税财产并无不同,应就实质赠与移转财产,依遗赠税法课徵赠与税。
另赠与人假藉免徵赠与税的土地取巧安排移转其他应税财产,如其买回、交换或分割等行
为,系在92/7/1以前者,准予补税免罚,如系在92/7/2以後且未申报赠与税者,除补税外
,漏报部分并需按核定税额加处一至二倍罚锾。
(查询相关内容请洽中区国税局台中市分局)
【2004/08/04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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