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sky (曼)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为什麽我已经纳税了,还说我是不合法的!
时间Thu Jul 29 00:09:19 2004
※ 引述《lumina (第一时间想起你)》之铭言:
: 因此在一个机会下,参与了选物贩卖机(夹娃娃机)的行业,
: 我想问的是为什麽我已经为我的选物贩卖机纳了税,警察还说我的机台是
: 不合法的?都缴税给政府了,政府还不认为我是合法的
: 我也问了办税的税务人员,为什麽缴了税,还是不合法,税务人员跟我说
: “我们只管收税金,不管你合不合法,那不是我们的事“
: 为什麽我缴了税,面对警察我还要低声下气,就因为我缴了税,但还是不合法...
缴了税不代表其经营的事业就是合法的,
逃漏税有税法的罚则,未做营业登记及未取得其他特许申请是另一件事,另有罚则.
以上都具备了,但是把选物贩卖机搬到马路上挡了路,也有罚则(交通道路管理法?).
以下提供您参考~
http://www.hltb.gov.tw/5/news/9209/92251.htm
摆设投币式选物贩卖机具娱乐性质者应代徵娱乐税 编号:92251
花莲县税捐稽徵处表示:娱乐税系就娱乐场所、娱乐设施或娱乐活动所收票价
或收费额徵收之。财政部最近答复选物贩卖机业者,选物贩卖机的功能如与投
币式电动钓布娃娃玩具类同,系电动玩具之一种,核属娱乐税法第二条第一项
第六款「其他提供娱乐设施供人娱乐」之范围,应按每台每月查定营业额标准
计徵娱乐税;惟其功能如与一般贩卖机无异,不具娱乐性者,尚非属娱乐税课
徵范围,应免予课徵娱乐税。
营业人摆设投币式电动摇摇马、娱乐性选物贩卖机、电动钓布娃娃玩具等,除
应办理营业登记外尚须办理娱乐登记。为顾及纳税义务人之权益,特提醒从事
该行业之营业人如未办理设立者,应尽速依法补办登记,以免被查获受罚。
税捐处并指出:市场、公园、便利商店、医院及诊所门口,经常会看到摆设供
儿童玩的投币式电动摇马、选物贩卖机、电动钓布娃娃玩具等,这类摇摇马、
选物贩卖机、钓布娃娃玩具等系属娱乐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六款规定其他提供
娱乐设施供人娱乐之范围,依法应就收费额代徵娱乐税。
税捐处呼吁设有前开娱乐设施之营业人如尚未办理营业登记及代徵报缴娱乐税
手续者,请速向花莲县政府城乡发展局工商管理课、花莲县税捐稽徵处财产税
课或花莲县各乡镇公所财政课办理娱乐税代徵手续,以免遭查获而被处罚。
违反者除依娱乐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处新台币一万五仟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之罚
锾外,如有漏税除追缴外按应纳税额处五至十倍之罚锾,并得停止其营业,业
者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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