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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不特定人信托》已缴20%税 五年内办更正
时间Fri Jul 23 08:08:26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财政部昨(22)日针对不特定人信托课税问题指出,过去从未做过解释令,没有回溯课税
的争议,信托业者若有受托承接非属不特定受益人信托案件,并依不特定人信托按20%税
率报缴所得税,可依税捐稽徵法规定,在契约成立後五年内申请更正退税。
财政部并将在近日内就不特定受益人的信托课税案件,邀集会计师、信托相关业者研商,
以确定不特定受益人信托案件的课税原则。
财政部向国税局调阅资料,发现去年已按不特定受益人信托申请按20%税率分离课税的案
件不到20件,但因业者认为国税局已经核准可按20%的税率课税,误以为目前市场上出现
的不特定受益人信托契约,就是以20%做为其最终税负,才会发生今年以来市场上这类信
托案件的规模超过百亿元的结果。
财政部则强调,这是一项错误的认知,但过去并无业者向财政部查询,财政部也从未对外
发布过有关不特定受益人信托的课税规定。财政部目前已经确定,如果本金自益、孳息他
益的信托契约,采取保留指定受益人权利者,都要视契约性质是否属於不特定受益人信托
契约,才能决定是否可以准其按20%税率分离课税。
因此,对於业者反映,部分在去年发生的案件,多数都已按20%税率缴税,财政部指出,
因不了解契约内容是否确属「不特定受益人信托」契约,如果业者自认不属於不特定人信
托案件,却按不特定人信托适用的20%税率缴税,都可自行决定要不要援用税捐稽徵法,
以适法错误为由,在五年内办理更正,申请退税。
【2004/07/23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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