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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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税事後稽核有利货物通关
时间Mon Jul 19 21:14:04 2004
■ 陈嘉宜
「事後稽核」是对海关利害关系人,包括进出口商、报关、仓储、运输等业者实施文件、
帐簿、资金来源的查核,以了解该等利害关系人是否遵循相关规定办理。对不遵守规定者
依情节轻重予以补税、罚款、甚至移送法办。
事後稽核的基本理念为:一、在通关後设置「查缉点」,积极面「可以不阻碍货物通关」
,消极面「可弥补通关线上查缉之不足」。二、查核帐簿及资料,以弥补通关线上实体货
物查缉的不足。三、把关税诈欺的查核,从一般查缉业务抽离出来,以达更专业分工。
事後稽核制度,在美国已实施许久,中国大陆也实施十余年了,我国迄90年10月31日关税
法修正时始正式规范,目前各关税局均设有「稽核组」全力推动。在此制度下,每家厂商
均有面临查核的机会,故厂商应加以了解攸关本身权益的相关规定。兹将关税法第13条、
「海关事後稽核实施办法」及「海关事後稽核作业规定」等规定,综合归纳介绍如下:
一、 稽核时间限制:海关应「以货物放行之翌日起」为准:(一)於六个月内通知实施
稽核。(二)於二年内进行稽核。(三)若有应补、应退税费者,於三年内为之。
二、 稽核方式有三种:(一)得要求提供进出口有关纪录、文件、会计帐册及电脑档案
或资料库。(二)通知至海关办公处所备询。(三)由海关至被稽核人之场所调查。
三、 被稽核人包括:纳税义务人、货物输出人、运输业、仓储业、快递业及其他企业、
团体或个人。
四、 被稽核人的选定:
(一) 专业性选定:1.依情报资料与线索选定。2.依前一年稽核情形选定达某一标准的
厂商。
(二) 策略性选定:1.厂商守法检查(守法比率、程度、内部控制)。2.国内外价格悬
殊、高税率或具敏感性等特定货品。
(三) 一般性选定范围:1.事後稽核发现异常案件。2.危安、管制进出口及高税率货品
。3.到案不符、成立缉案及更改影响税收、管制项目。4.各单位提供的可疑厂商或货品资
料。5.有关密报检举案件。6.税费罚锾未经徵起者。7.货物逾期不报关、不缴税或不提领
案件。8.媒体报导贸易异常或业界提供进口资料。9.海关查缉走私、商业司及税捐机关提
供资料。(作者是安侯建业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本专栏每周一、三刊登)
【2004/07/19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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