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合夥企业剩一人 须申报决清算
时间Mon Jul 19 21:08:36 2004
■ 税务问答
鹿港李先生问:
共同经营的合夥企业,负责人将出资额转让与另一合夥人,是否应办理决、清算申报?
中区国税局彰化县分局答覆:
合夥组织的营利事业,因合夥人退夥或负责人将其出资额转让时,该企业主体若仍属合夥
组织,可免办决、清算申报。若因此导致企业主体只剩一人时,其存续要件即有欠缺,合
夥自应解散办理注销登记,并应依规定办理当期决、清算申报。
所以,李先生询问的情况,应视该合夥企业於负责人转让出资额後,该营利事业主体其存
续要件是否完备,即共同经营的企业只剩一人时,应依前揭规定办理当期决、清算申报,
若企业主体仍有二人以上的合夥人,则免办申报。(查询相关内容请洽:04-7274325转81
2第四课李云秋)
【2004/07/19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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