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货物税减徵 须在出厂前申请
时间Fri Jul 16 07:45:41 2004
■ 记者林杰儿/台北报导
厂商欲适用货物税条例减徵的规定,须在出厂前(最晚在出厂当日)向工业局提出证明文
件的申请,否则将无法享有租税减免。中华汽车最近即因汽车出厂日早於工业局受理申请
日,而被判处须补缴7,000余万元的税款。
这场诉讼的起因,是北区国税局原已同意减徵中华汽车首批出厂至87年4月底的汽车将近
新台币1.9亿元的货物税,之後,国税局认定其部分车种出厂日,早於86年底向工业局提
出申请日,不符减徵规定,而核定补徵7,000万余元货物税款。中华汽车不服,提起行政
救济。
中华汽车向法院主张,根据货物税条例规定,使用国人自行设计的引擎、底盘或车身制造
的汽车,经工业主管机关认定证明後,自首次出厂日起四年内,按规定税率每项各减三个
百分点。中华汽车强调,同样是符合租税优惠的汽车,国税局却作出与先前不同的见解,
显有未洽。
中华汽车并主张,该批出厂汽车,既已符合货物税条例规定,仅因未能在首次出厂日前取
得工业局的认定证明,只是申请程序不备而应予补正的问题,不能据此剥夺依法可享有的
税捐优惠。
国税局则认为,这批汽车虽符合税法减徵车种,也经工业局证明在案,不过因其部分产品
是在向工业局申请日前即已出厂,依法应核定补徵出厂前不予减徵的部分货物税7,000万
余元,并无违误。
国税局并提出民国58年判字第31号案例,已经核定的结算申报案件,虽具有形式上的确定
力,但若稽徵机关在法定期间内,发现原处分有错误短徵,基於课税公平原则,并非不可
自行变更原查定处分。国税局据此认定中华汽车申请程序上的瑕疵,应无法适用税法减徵
规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指出,货物税法明定产制厂商若欲享有减徵税率的优惠,应於「首
次出厂前」,检附工业主管机关的证明文件,向稽徵机关申请核定。
判决书指出,政府为了避免审核期间影响厂商权益,因此财政部函释规定可「自工业局受
理申请文件日」起算减徵货物税,但不管如何,厂商最迟应在出厂日向工业局提出申请,
因此,中华汽车在申请前已出厂的汽车,即不符合此一规定,自无法适用税捐优惠,依此
理由驳回中华汽车上诉。
【2004/07/16 经济日报】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192.255.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