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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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非指定受益人 保险金须课遗产税
时间Thu Jul 15 20:51:21 2004
■ 税务问答
台中陈小姐问: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罹难,保险理赔金需不需要并入遗产总额课税呢?
中区国税局台中市分局答覆:
被保险人与指定的受益人同时死亡,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领取的保险理赔
金,应否并入被保险人遗产课税,应视该法定继承人是否同属指定的受益人而定。
保险法规定,保险金约定於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於其所指定受益人者,其金额不得作为被
保险人遗产。另同法规定,死亡保险契约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
至於什麽情况下,称为已指定受益人呢?依照财政部第840344304号函释:要保人在保险
契约中指定受益人,不论是身分或姓名的指定,均属已指定受益人。故指定的受益人与被
保险人同时死亡,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领取保险理赔金,其保险契约所定
受益人应记载已死亡受益人姓名及法定继承人,始符合前揭函释已指定受益人,其领取的
保险理赔金不必并入被保险人遗产课税。
在申报遗产税时,应注意要保人於保险契约中有无指定受益人,若无指定受益人所领取保
险金则须并入被继承人遗产申报。(读者有疑问可向中区国税局台中市分局洽询)
【2004/07/15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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