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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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年度中员工调任子公司 薪资由企业体分摊
时间Thu Jul 15 00:36:44 2004
■ 记者邱馨仪/台南报导
随着企业多角化经营,常有营利事业於年度中,调派员工至转投资的子公司或关系企业任
职。但被调派的员工薪资应由子公司或关系企业按其任职期间分别负担列报费用,不应全
部都由母公司列报。
国税局指出,国税局在查核公司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发现公司派遣员工至国外子
公司,该员工的薪资由台湾母公司汇至子公司,再由子公司转付该员工,该项薪资显然非
属母公司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所发生的费用,後经该局依所得税法第38条规定不予认列为
母公司费用。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在申报公司各项费用时,必须注意是否有所得税法第38条规定情
事,以免被查核剔除补税。
【2004/07/14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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