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外商未在台设据点 研发费用不得抵税
时间Thu Jul 15 00:34:36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财经两部会商决定,总机构不在中华民国境内,或在台无固定营业机构的公司,将不能享
有研发费用抵税优惠。这项决定将使外商在台研发机构,以及非依公司法规定设立的公司
组织,其研究发展与人才培训支出不得抵税。
财政部昨(13)日邀集经济部等相关单位会商公司研究发展与人才培训支出适用投资抵减
办法审查要点。财政部指出,审查要点重新翻修後,将使税捐机关在审查企业列报研发或
人才培训费用时,能有更为明确的标准。
昨天完成的审查要点修正版本,主要的修正重点包括:
一、明确排除非属发生在台湾的研发经费,都不可以申报抵税,因此包括在台无固定营业
场所、总机构不在台湾的外商公司,或非依公司法组织设立的公司组织等,其研发经费或
人才培训支出,都不适用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的研发费用抵税范围。
所谓「固定营业场所」是指所得税法第10条第1项所指包括管理处、分支机构、事务所等
等。
二、明订研究发展的抵税范围是以新技术为准。即研究发展应以开发新产品或新技术,或
对现有产品、生产技术做重大突破,所从事的研究工作。
财政部表示,依据促进产业升级条例有关研究发展的费用得抵减营利所得税的立法意旨,
其目的在鼓励企业对生产技术的基础加以研究改进,进而突破我国产业技术瓶颈。因此若
只是就现有产品或技术的经常改良、变更、补强等一般性、经常性的销售工作,迎合客户
需求,并不属於产业升级条例所定研究发展奖励范围。
【2004/07/14 经济日报】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192.254.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