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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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税务问答》应开发票营业人 不得开收据
时间Tue Jul 13 22:36:33 2004
■ 税务问答
陈先生问:使用统一发票的营业人,可不可以开立收据?使用统一发票要在什麽时候办理
申报?
南区国税局高雄县分局答覆:使用统一发票的营业人,有销售货物或劳务时,依规定应开
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不可开立收据,如有漏开统一发票或短开销售额,除应就短漏开
销售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税额缴纳税款外,并处一倍至十倍罚锾,一年内经查获达三次者,
并停止其营业。
而营业税申报是以二个月为一期,使用统一发票的营业人不论有无购买发票,也不论有无
销售额都应该於次期开始15日内申报上期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例如93年5至6月
销售额,要在93年7月1日至15日之间申报。
但外销适用零税率的营业人,可以申请一个月申报一次。营业人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销
售额或统一发票明细表,未逾30日者,每逾二日按应纳税额加徵1%滞报金,金额不得少於
新台币1,200元,逾30日者按核定应纳税额加徵30%怠报金,金额不得少於3,000元,没有
应纳税额者,滞报金为1,200元,怠报金为3,000元,很多营业人都误以为没有购买统一发
票或是没有销售额就不用申报营业税是错误的观念。
(相关内容请洽询台湾省南区国税局高雄县分局第三课)
【2004/07/13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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