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营利事业被侵占款项 诉讼中免计利息收入
时间Tue Jul 13 22:24:25 2004
■ 记者邱馨仪/台南报导
南区国税局表示,公司组织营利事业如遭股东、董事、监察人侵占款项,已依法提起诉讼
者,该笔被侵占款项,将可以不计算利息收入,不必课税。
南区国税局最近分别查核两家公司88及8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二家公司遭其
前任负责人分别挪用公司款项4.8亿元及6.4亿元。这两家公司虽对前负责人提起刑事诉讼
,同时被告也经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判决有罪,原该局依修正前营利事业所得税查
核准则第36条之1规定,分别设算核定增列该二家公司的利息收入3,500万元及4,600余万
元。
这件案子经国税局复查时,依照修正後营所税查核准则的规定,全数追减该两家公司所设
算的利息收入。
财政部93年1月2日台财税字第0920457921号令,发布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部分条文修
正,其中第36条之1修正为:「公司组织之股东、董事、监察人代收公司款项,不於相当
期间照缴或挪用公司款项,应按当年1月1日所适用台湾银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课税。但如系遭侵占,且已依法提起诉讼者,不予计算利息收入课税。公司之资金贷与股
东或其他个人未收取利息,或约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属预支职工薪资者外,比照前项规定
办理。」
国税局指出,公司组织的营利事业,对於因遭股东、董事、监察人挪用公司款项,如未经
依法提起诉讼者,仍应注意税法的相关规定,设算利息收入课税。
【2004/07/13 经济日报】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192.16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