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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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协议价购属损害补偿 免税
时间Tue Jul 13 22:21:40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财政部昨(12)日指出,个人依协议价购取得的金钱,如属损害补偿性质,因无所得发生
,不课徵综合所得税。但若协议价格是由买卖双方合意决定,协议价购的给付项目及标准
,与按徵收方式不同者,除地价及加成补偿费可以免税外,其余应依法课税。
土地徵收条例第11条规定:需用土地人申请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国防、交通、水
利、公共卫生或环境保护事业,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与土地所有权人协议者外
,应先与所有权人协议价购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权人拒绝参与协议或经开会未能达成
协议者,才可以按该条例申请徵收。
财政部说,因协议取得属土地徵收的先行程序,是由需用土地人与所有权人达成协议,完
成土地权利的移转,与土地徵收是以公权力强制取得人民土地所有权并不相同,同时协议
价格的决定由双方合意决定,但土地徵收条例并无明定其项目及计价标准。
财政部补充表示,政府采「徵收」方式取得土地的案件,依据所得税法有关土地交易所得
免纳所得税规定,个人领取的地价补偿及加成补偿可免纳所得税;而个人因土地徵收而领
取的建筑改良物补偿、农作改良物补偿、土地改良物补偿或迁移费等法定补偿,属於损害
补偿性质,因为并无所得发生,亦不课徵综合所得税。
财政部认为,因协议价购为徵收的先行程序,是采「协议价购」方式取得土地的案件,如
协议价购所为给付项目及给付标准,与按徵收方式办理者相同,应完全比照有关徵收的课
税规定办理,亦即个人因政府协议价购土地,所领取比照徵收价格之地价及其加成补偿、
建筑改良物补偿、农作改良物补偿、土地改良物补偿或迁移费等补偿,亦得免纳所得税。
但因协议价格的决定是由买卖双方合意决定,土地徵收条例并无明定协议价格的项目及计
价标准,如协议价购所为给付项目及给付标准,与按徵收方式办理者不同时,除地价及其
加成补偿仍得依所得税法规定免纳所得税外,其余给付项目应依法课税。
【2004/07/13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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