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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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投资结构型商品收益 财部拟采折衷法课税
时间Tue Jul 13 22:13:09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财政部昨(12)日初步会商决定,个人投资结构型商品的所得,未来倾向采取折衷法(包
裹方式)课税,也就是投资人依约获配的现金收益或定期收益,不论其中有无属於证券交
易或期货交易所得,均须按其他所得或财产交易所得课税,不再个别提供减免税捐优惠。
结构型商品的投资人多为高所得者,财政部与相关单位初步会商的课税决定,将使投资型
商品的投资税负提高。
所谓结构型商品(Structured Notes),简单来说就是以固定收益商品,例如定期存款,
加上选择权商品,例如权证等商品,「结构」而成的一种衍生性金融商品。据统计,目前
市场规模超过200亿元。但财政部至今并未对结构型商品的投资收益做成统一课税规范。
据了解,包括台新金、中信银与花旗等均有发行结构型商品,在财政部未做成明确的课税
规定前,这三家金融机构是以英美等国采行的「拆分法」(依结构商品的内容,分别课税)
对投资人的投资收益课税。财政部表示,拆分法是将各个不同的商品按其性质分别课税,
例如金融机构存款利息可以享有27万元免税,属於证券交易所得与期货交易所得部分亦不
课税。
财政部昨天邀集金管会证期局、保险局与银行局、五区国税局,中华民国柜台买卖中心、
会计师公会等单位会商讨论个人投资结构型商品的课税规定,会中达成初步共识,倾向采
取「折衷法」方式计算投资人的投资收益课税。
财政部与税捐机关认为,国际间对结构型商品课税,通常采用二种方法,一是合一法,一
是拆分法。合一法是将结构型商品的主契约商品与嵌入式商品都视为同一商品课税; 拆分
法则是按各别商品分别课税。拆分法的课徵程序复杂,而合一法则有各交易所得课税时点
不一致等缺点,会中讨论结果,多数接受采二者合并的折衷法课税。
由於财政部表示结构型商品按折衷法课税,其所产生的收益包括股利、证券交易所得等投
资收益,都已经具有混合利息的性质,不是单纯的利息,因此投资人获配的现金收益,包
括或有或定期收益,都要按其他所得课税。
财政部对於结构型商品中,由保险业者发行的投资型保险契约,在折衷法的课税原则下,
亦认为需另做规范,即其主契约商品实际收益虽然未做分配,但依约保险公司需将收益存
入投资人的投资帐户,依照综合所得税收付实现原则,仍需在存入投资人帐户年度归列为
其他所得课税。
至於结构型商品中,主商品以外的嵌入式衍生性商品(目前概分为选择权契约),结算交
割时,财政部认为,应以收到的金额或实物的公平市价,减除结构型商品的本金後,列为
财产交易损益徵免税捐,也就是应采折衷式课税,才符合公平性。
【2004/07/13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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