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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综所税短漏报 有条件免罚
时间Wed Jul 7 23:27:07 2004
■ 记者林杰儿/台北报导
台北市国税局最近决定,民众申报综所税有短漏报情形,如已於申报书适当表达、且无故
意或过失责任者,调增所得仅须补税,得以免罚。
根据国税局最近发布的「综所税短漏报揭露免罚之处理原则」指出,民众在特定情形下、
且短漏报情形无故意或过失者,将不须依照所得税法规定处以二至三倍的罚锾。这些情形
包括:
一、扣缴单位填报的所得类别有必要成本费用,纳税义务人於申报时已全部揭露总所得,
而申报的必要成本或费用有误者。
二、纳税义务人经营的独资或合夥事业结算申报亏损,而在申报书上申报所得额为零 (或
未填),後经稽徵机关核定有所得,且无漏报收入或虚列费用的情形者。纳税义务人为执
行业务者亦适用。
三、纳税义务人已逐笔申报所得,但在计算综合所得总额时未加计、或加计错误致短缴税
款者。
至於其他短漏报所得行为,包括仅检附凭证而未填报於所得书内、或未做适当表达,以及
未依扣缴单位填报的所得类别申报,致有虚报成本费用者,均仍核属漏报所得,必须依所
得税法规定处罚。
「所得有多少,还是纳税义务人最清楚,」国税局官员强调,减少讼源是税局长期一致的
处理原则,由於综所税揭露内容究竟有无短漏报,徵纳双方的见解往往有所出入,而造成
行政诉讼的增加,这项处理原则的精神即在对於没有故意或过失逃漏税行为者,予以补税
免罚,可有效减少讼源。
92年度综所税结算申报已於於5月底结束,国税局目前正加速处理及审核申报书,俾便进
行建档交查及补退税等相关作业。由於仍有部分申报案件资料填写或所附政见不完整,影
响核定正确性。
【2004/07/07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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