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公立安养中心收据 可申报列举扣除额
时间Thu Jul 1 19:42:50 2004
■ 税务问答
关先生问:
因父亲年老体衰,需随侍照顾,而子女又工作缠身,只好安置安养中心,取得安养中心出
具的收费收据,可否申报列举扣除医药费?
财政部台湾省中区国税局大智稽徵所答覆:
关老先生安置於安养中心(或护理之家、居家护理机构)照护,只要该机构属依法立案的
公立单位,或与全民健康保险具有特约关系者,纳税义务人於办理该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
申报时,申报其为扶养亲属,即可检附该机构出具的收费收据及医师诊断证明书,申报列
举扣除额。
台湾的社会结构渐趋老化,子女数少,又需於竞争激烈的职场打拚,年老父母(失能、失
智者)将普遍委由安养机构照护,诸多纳税义务人支付大笔看护费,若取得为非依法立案
的公立单位,或未与全民健康保险具有特约关系的居家护理单位,所出具收费收据,因与
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规定不符,将遭剔除补税。查询相关内容请洽(04)22802824
转207陈小姐。
【2004/07/01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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