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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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存续公司代消灭公司缴税 列股东可扣抵税额
时间Thu Jul 1 19:34:21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财政部昨(30)日发布行政命令指出,公司合并後,存续或新设公司依税捐稽徵法缴纳消
灭公司合并前的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税额,得依所得税法第66条之3第1项第1款规定,计
入其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余额。
财政部这项规定将使大型合并案的存续公司股东,可能因此享有较高的抵税额。
财政部指出,合并後的存续公司代消灭公司缴纳包括未分配盈余所得税、欠税或核定补税
的税款,都可以列入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日後并分配给股东扣抵综合所得税。
财政部表示,营利事业因合并而消灭时,其在合并前的应纳税额属消灭公司的税额,如消
灭公司在解散前已实际缴纳者,应计入消灭公司的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余额,并依所得税
法第66条之3第1项第5款规定,由存续公司计入其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余额。不过,消灭
公司在合并前的应纳税额,如果来不及在解散前即已缴纳,财政部表示,依据税捐稽徵法
第15条规定,这笔应由消灭公司缴纳的税款,应改由合并後存续或另立的营利事业负责缴
纳。
财政部举例表示,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後由甲公司为存续公司,乙公司为消灭公司。甲、
乙两公司在91年间合并,其91年的乙公司未分配盈余所得税,要到93年才开徵,但到93年
时乙公司早已因消灭而不存在,甲公司依法要代乙公司缴纳91年的未分配盈余所得税。
由於这种问题普遍存在於合并公司,财政部因此规定,包括未分配盈余所得税、消灭公司
以前年度的欠税与核定补徵的税款,若均由合并後存续或另立的公司代为缴纳时,因其纳
税义务已经正式移转给存续公司,存续公司即为纳税义务人,依法应准其计入存续公司的
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余额,以示公平。
【2004/07/01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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