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uckhs (duck    )
看板tax
标题Re: [请益] 军人所领的「三节奖金及绩效奖金」?
时间Wed Jun 30 01:06:41 2004
※ 引述《onizga (波心荡冷月无声)》之铭言:
: ※ 引述《duckhs (duck    )》之铭言:
: : 我不知道这个算不算~
: : 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三类第二目有说明如下:
: : 第三类:薪资所得:凡公、教、军、营、公司事业职工薪资及提供劳务者之所得:
: : 第一目:略
: : 第二目:前项薪资包括:薪金、俸给、工资、津贴、岁费、奖金、红利及各种补助费。
: : 但为雇主之目的,执行职务而支领之差旅费、日支费及加班费不超过规定标
: : 准者,及依第四条规定免税之项目,不在此限。
: : 照这样看来...我个人觉得军人的薪饷...是有包括他的奖金的(当然三节奖金
: : 及绩效奖金就包含在内了)
: 其实我也认为三节奖金属於军人之薪饷,符合免税条件。
: 而我所查的法令两种不同的结果都有:
: 一、依财政部五十八年十月十六日台财税发字第一二0九九号令略以:「三、查军人薪饷
: 依国防部上项函示包括职务加给等项,依所得税法第十四条第三类规定均属薪资所得,依
: 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免纳所得税,……」(收入於九十年版所得税法列编中)
: 二、依财政部88年10月7日台财税第881949040号函复台北市国税局含释中,确认为三节奖
: 金及年终绩效奖金,尚无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所称现役军人之薪饷免纳所得税之
: 适用......
: 请问基於上述二者,当事人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以正常的情况而言,税法的效力是大过解释令的,解释令不可以抵触税法,除非违宪
,若当事人有对税捐机关不服可以打行政救济,程序如下:
复查(到国税局或税捐稽徵处)→诉愿(财政部或直辖市及各县市政府)→第一审(高等行政法院)
→上诉审(最高行政法院) PS:要依上述顺序~~~若败诉不符才可以打下一关
最後~~~若都败诉~~~若确定有违宪之虞~~~可申请大法官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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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30.30.184
1F:推 smartlai:解释令的效力等同於税法 218.167.201.148 07/02
2F:推 smartlai:依税法授权所发布的行政命令才小於税法 218.167.201.148 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