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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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税实务》税捐机关清理欠税手段(一)
时间Mon Jun 28 20:27:55 2004
■ 叶维惇
税捐稽徵机关为加强清理欠税,除了在税额查定上,力求课税资料正确,以避免争议外,
亦应完成缴款书合法送达程序,以确立纳税义务人缴纳义务,当纳税义务人逾期未缴纳时
,便开始了催缴程序。
依照税捐稽徵法第24条规定,一旦缴纳期间届满却仍未完成缴纳的欠缴税款,得就纳税义
务人相当於应纳税捐数额的财产办理各项税捐保全,如於缴款日30日後滞纳期满仍无法徵
起案件,即应依税捐稽徵法第20条及第39条规定移送行政执行处强制执行。
所称租税保全,系因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往往以移转不动产所有权或设定抵押权等
以规避执行,税捐稽徵法第24条乃分别设有禁止移转或设定他项权利或限制减资或注销登
记、假扣押及限制出境手段,以在缴纳期间届满欠缴时赋予税捐稽徵机关得适时保全税捐
,唯此三项手段虽以税捐保全目的为出发点,但毕竟仍是对於人民财产权及人身自由侵害
,故於实务之运用上,宜兼顾其手段之合情、合理及合法性。
首要厘清者,有关税捐稽徵法所指欠缴应纳税捐,原则上系泛指内地税之各项依法应纳税
捐,而有关税之欠缴系另依关税法第25条规定办理,不在此讨论范围。然而包括滞纳金、
利息、滞报金、怠报金、短估金及罚锾,则因税捐稽徵法第49条准用24条规定,得就其欠
缴进行相关税捐保全程序。
一般而论,若纳税义务人能提供相当财产担保欠缴税款,则税款徵收已有保障,自无各项
税捐保全措施甚至是强制执行程序必要。故常见所提供担保品,如果是以土地供担保者,
则以该土地公告现值加四成估价,纵使该土地已先设有抵押权,但毕竟拍卖时底价可能高
出抵押权的情况,所以该抵押权之设定并不当然影响未来取偿能力,而无需预为排除限制
。
税捐保全手段中,假扣押因需以财产「隐匿或移转逃避执行」之前提,故税捐稽徵机关对
於假扣押声请,尚须进一步提出已有隐匿财产逃避执行迹象资料以兹证明;而限制出境则
仅於假扣押及禁止移转或设定他项权利或限制减资或注销登记手段仍不足以保全税捐下,
始得运用最後手段,毕竟限制出境乃直接限制人身自由,纵於大法官会议解释已认为限制
出境尚无违宪之虞,唯如於其他手段能达保税捐保全之目的时,自不宜动辄以限制出境手
段达其催缴税捐之目的而违反行政程序法规定比例原则。(本文由安侯建业会计师事务所
叶维惇会计师及李文琴经理共同完成。本专栏每周一、三刊登)
【2004/06/28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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