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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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技术入股20% 可享五年缓课
时间Mon Jun 28 20:22:15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财经两部针对技术作价入股所得课税,已经达成只要达到股东持有被投资公司股数20%,
即可享有五年缓课优惠的共识,不过,财经两部对股东持股20%的人数限制,仍有歧见,
财政部拟同意从单一股东持股放宽为三人,而经济部希望因技术作价入股取得被投资公司
股权,股东人数不应加以设限。
财经两部目前仍在就有关资产作价入股所得享有五年缓课优惠的条文进行会商。财政部表
示,在经济部未完成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的修订工作前,有关资产作价换股的所得税课徵问
题,仍要依据财政部在去年9月间发布的行政命令规定执行,即自93年元月起,发生的资
产作价换股所得即需课徵所得税。
财政部表示,若经济部今年底前未完成修法,明年5月持有资产作价入股收入者,就要申
报所得税,并无缓课优惠。
财政部已经拟妥技术作价入股所得课税的修法建议修文,财政部认为,以专利权、专门技
术让与公司作价投资,取得符合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的被投资公司20%的股权,股东人数
只要不超过三人,其以技术作价投资取得的所得五年内可以暂缓课税,五年内未转让者,
所得在第六年课税,五年内有转让者,转让当年度即需课税。
这项修法条文还要经济部同意之後,才能由经济部修改,并纳入促进产业升级条例规定中
,经由立法程序通过後适用。
据了解,财经两部5月间会商有关技术作价入股的持股比率问题时,对於股东持有被投资
公司20%的股权,并没有明订需为单一股东。财经两部日前再协商後,财政部同意可以放
宽为三人,即每人持股比率只需达到约6.7%者,即可享有五年缓课所得税的优惠。
至於有关在持有被投资公司股权期间,所指一旦发生「买卖」情形时,即需在买卖当年度
课税,其买卖的定义除转让行为外,还包括: 合并、清算、赠与等股权变更的情形在内。
【2004/06/28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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