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抵押权设定借贷提前清偿 应办涂销登记
时间Fri Jun 25 22:51:14 2004
■ 税务问答
秀水梁先生问:
90年7月,曾将一笔资金借予朋友,言明借款期间五年,为保障权益,对友人的房地产设
定抵押权,友人於91年6月提前清偿债务,本人已依规定申报半年的抵押利息所得,何以
国税局仍设算一整年的所得?
财政部台湾省中区国税局彰化县分局答覆:
由於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时,登记簿上会载明权利存续期间,梁先生友人提前清偿资金,
应是债权、债务双方均没有办理抵押权涂销登记,致国税局依地政事务所所载抵押登记资
料,认为仍有收取一整年的抵押利息,而予开单补税,梁先生可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至国税
局申请更正手续。
纳税义务人如有抵押权设定的借贷案件,在提前清偿时,一定要办理涂销登记,以免造成
徵纳双方的困扰。查询相关内容请洽:04-7274325转812。
【2004/06/25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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