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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依就业保险法缴纳保费 可列举扣除
时间Fri Jun 25 22:45:54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财政部昨(24)日指出,个人在去年依就业保险法规定缴纳的保险费,今年可以在申报个人
综合所得税时,列为保险费列举扣除额,全年总额合并其他的保费支出不超过2.4万元者
,可以申报抵税。财政部补充说明,目前虽已过缴税期限,但今年依列举扣除额报税的民
众,仍可依这项规定办理补报减税。
据了解,就业保险法去年施行,部分纳税人最近向财政部函询,依就业保险法缴纳的保险
费,今年可否作为列举扣除额。
财政部表示,自就业保险法施行开始,纳税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依就业保险法规定缴
纳的保险费,就可以依照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第2小目规定,申报保险费列举
扣除。就业保险法是在去年元月开始施行,因此今年申报92年所得税时,依就业服务法规
定缴纳的保费,已可以申报扣除。
政府基於照顾失业劳工的政策本意,自88年开始即开办劳工保险条例第2条第1项交通事故
保险的失业保险给付。近年为提升劳工就业技能,保障劳工职业训练及失业一定期间的基
本生活,更将劳工保险的失业给付自劳保体系中分离,单独立法并整合就业谘询及推介就
业等项目,在去年元月开始施行。
财政部表示,由於就业保险法是以劳工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中的原失业给付为主,因此纵使
是单独立法,仍属劳工保险性质。因此在就业保险法施行开始,纳税人本人、配偶或直系
亲属依该法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可以纳入所得税保险费列举扣除额中申请减税。
【2004/06/25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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