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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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加坡员工认股权课税规定
时间Thu Jun 24 20:46:19 2004
■ 张丰淦
新加坡税法规定,因员工认股权计画所取得的利得,其所得税课徵时点为认股选择权执行
日当年度。
当员工执行认股权时,若居住於新加坡或受聘於新加坡,因而产生的利得,视为新加坡来
源所得,课徵新加坡所得税。因此,即使个人被授与员工认股权时受聘於新加坡境外,而
执行认股权时却居住在新加坡,则其所有利得将纳入新加坡所得课税。
课税时点为选择权执行时,课税利得为执行价格及执行当时股票市价差价。但在执行时点
,员工尚未售出股票,未收到股票出售价款,却要预缴一笔可观的所得税;新加坡政府为
解决员工预缴税款的负担,也推出配套方案,其中包括可延迟缴税期间为五年,加计利息
分期缴纳。
新加坡为了促进国内经济成长,吸引海外企业投资以及引进高技术人才,在2002年对於股
票选择权制度作了一些改变,该项改变对於跨国派驻的高级主管人员个人所得税,将会有
深远的影响。
在新修改法令下,员工在2003年1月1日(含)以後於聘雇新加坡期间,因员工认股权计画被
授与认股权,执行认股权所产生的利得应课徵新加坡所得税,无视於执行日时,员工是否
居住於新加坡或在新加坡任职。换句话说,若员工在2002年1月1日(含)以後於派驻海外期
间被授与员工认股选择权,因执行认股权而取得利得不课新加坡所得税,即使在执行日时
,该员工居住於新加坡或受聘雇於新加坡公司。
在新修定的法令中,对於「有期间条件限制」的员工分享经营权计画亦有相类似规定。所
谓的「有期间条件限制股票」,即指公司授与员工股票认股权时,约定必须在服务满一定
期限後(称为既得授与),员工才能真正获得约定数量及金额的股票认股选择权。员工在20
03年1月1日(含)以後於聘雇新加坡期间,因员工分享经营权计画被授与有期间条件限制的
认股选择权,其课税时点为「授与日」当时员工居住於或任职於新加坡公司,无视於「既
得授与」时该员工是否居住於新加坡境内或受聘雇於新加坡公司若个人在2002年1月1日(
含)以後於派驻海外期间被授与有期间条件限制的认股选择权,因执行认股权而取得的利
得不课新加坡税,即使「既得授与」时,该员工正居住於新加坡境内或受聘雇於新加坡公
司。
为避免雇主负责追踪外派人员的认股权利得以及代徵税款的不便,新加坡政府推出了「视
同执行规定」。非新加坡居住者的海外派驻人员离职时适用「视同执行规定」。该项规定
适用於2003年1月1日以後「被授与」或「既得授与」认股权的员工。
(作者是勤业众信会计师事务所合夥会计师。本专栏每周二、四刊登)
【2004/06/24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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