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房屋拍卖交易损失 可以誊本证明
时间Wed Jun 23 22:10:32 2004
■ 税务问答
黄小姐问:
房屋经法院拍卖,且为亏损,虽未保留买进契约书,但依誊本所载,得以证明购置该房屋
是以贷款支付,而拍卖价未达该抵押权额者,是否得免课财产交易所得?
中区国税局台中市分局答覆:
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规定,财产或权利原为出价取得者,以交易时成交价额,减除
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项资产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後余额为所得额。施行
细则第17条之2也规定,个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时成交价额及成本费用证明文件者
,其财产交易所得之计算,依本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规定核实认定;其未申报或未能提出
证明文件者,稽徵机关得依财政部核定标准核定。
房屋经法院拍卖,应依拍卖价额减除成本费用,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申报财产交易所得,
否则稽徵机关将按房屋评定现值依财政部核定标准核定财产交易所得。
惟如拍卖结果确无财产交易所得者,倘未保留买进契约书及相关证明文件,亦得依誊本所
载,证明购置房屋是以贷款支付而拍卖价未达该抵押权额,免课财产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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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23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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