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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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衍生性金融商品课税制度建议
时间Tue Jun 22 09:59:43 2004
■ 黄金泽
我国实施财务会计准则34号公报後,产生许多新的财税差异,若干疑义有待厘清。此外,
新金融商品所衍生的诸多课税争议,显示我国需要建立一套完整周延的租税制度,以因应
实务需求。爰提出建议如下:
34号公报对金融商品的会计处理新增许多规定,系现行税法未明确规范者,其中以交易目
的金融商品未实现利益的认列最显着。不论其相关营所税、或未分配盈余的申报课税方法
为何,可能对企业税负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允宜由财税机关全面评估34号公报可能带来
的财税差异及课税疑义,集中处理後一并发布解释函,以迅速厘清疑义。
34号公报实施前的会计准则,基於稳健原则,对金融商品仅能认列评价的未实现损失。财
税机关或许因税收考量,对於此种未实现损失,一概不予认定。如今,34号公报的评价方
法已予调整,对交易目的金融商品的评价,不论损失、或利益,均须认列。因此,基於下
列原因,建议财税机关能考量让公平价值法的财税处理一致。
近年来,业界提出许多改进税务处理的建议,包括尽量减少财税差异。财税机关部分法令
的修正,亦确实反应此项建议。依34号公报定义,由於交易目的金融商品系为「近期内」
出售或再买回,或为「短期」获利操作模式,因此其由未实现损益转为已实现,通常可能
在一年内就会发生,似无必要财税处理不一致。况且财税一致具有下列效益:
(1) 简化企业的税务处理:企业不必针对未实现评价损益做帐外调整,因此不必另行计
算未实现损益数据,可简化税务处理。
(2) 减少稽徵成本:税捐机关不必另外查核企业申报帐外减列的未实现损益,亦可避免
因双方的认定不一致而滋生争议。
(3) 损益均课税具有公平性:财税处理一致後,未实现损益均课税,不会发生只认列未
实现损失的偏颇。
公平价值法的评价未实现损益财税一致後,可避免企业藉由将未实现损益转为已实现而操
纵课税损益。例如:在国内利率期货课徵所得税情形下,企业如同时持有未实现利益及损
失不同部位,如欲在年底前将未实现损失部位转为已实现,只需进行反向冲销操作即可,
其获得的租税利益可能高於相关交易成本。
金融服务业通常会针对个别投资人设计投其所需的金融商品,此乃金融创新主要动因。在
金融监理采「业务从宽」政策取向後,业者设计商品的法规限制已大幅放宽,但目前最让
业者感觉不确定者,恐怕是商品课税处理。以我国业者针对国内投资人设计的结构型商品
为例,在商品上市前,许多业者乐观估计交易量。但在上市後,却发现个人投资者因所得
税负担比境外业者的类似商品更重,而降低投资意愿,致实际交易量远不如预期。
目前我国许多金融商品的投资人仍以个人为主,其对於金融商品税负的偏好,明显地交易
税优於所得税。对於个人投资者而言,交易税具有税负明确、容易计算及不必自行申报等
优点,即使投资损失仍须负担交易税,亦不改其好。至於法人投资者,因大多具有健全的
会计制度,计算交易所得据以申报课税并不困难,故较能接受课徵所得税。
对认购(售)权证发行人课徵所得税後,引发其避险标的证券损失得否扣除的争议,目前
财税机关基於租税公平合理考量,已同意修法允许认列相关损失,亦即以并计发行认购(
售)权证的损益课税。惟对於具有类似争议其它金融商品,是否、及如何予以类推适用,
以及修正草案所谓基於「风险管理而买卖的金融商品」,其范围如何界定,均须加以确认
,以避免再衍生争议。
我国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场的主要竞争国家为香港及新加坡,其相关涉外给付完全不必扣缴
税款、或由金融机构给付者免予扣缴。因此,我国如能参照国际惯例,将此项对外给付视
为非我国来源所得、或非属应扣缴的所得范围,较易达成免予扣缴共识。尤其我国目前衍
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对外给付对象,一般为先进国家金融机构,如各该国家对我国给付未予
扣缴,而我国对外给付一旦做成应扣税款规定,并不合理。
如果财税机关可以考虑适度减免,但不拟完全免除扣缴规定,可从限缩其范围着手。例如
,参照英国或新加坡的做法,对於给付对象为经认定交易商(大多为金融机构)或给付人
为金融机构时,得免予扣缴税款,则仍可适度解决对外给付应否扣缴问题。
(作者是资诚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本专栏每周二刊登)
【2004/06/22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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