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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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税专栏》香港员工认股权课税规定
时间Tue Jun 22 09:53:38 2004
■ 张丰淦
亚洲金融中心-香港,其员工认股权课税规定,是由内地税务局发布,本文谨就香港员工
认股权课税所得的认定及相关规定,予以综合概略说明。
一、认股权授与时(Grant):依香港内地税务局发布规定,认股权授与时并不发生所得课
税问题。
二、认股权行使时(Exercise):香港内地税务局订定认股权所有人,因行使、转让或指派
认股权时,是实现所得的时点。又实现所得之後,是否要认列为课税所得,则是依授与年
度员工是否在香港提供服务而决定。若认股权授与年度,员工不在香港境内提供服务,则
因行使、转让或指派认股权时,实现的所得完全免税;反之,若认股权授与年度,员工在
香港境内提供服务,则因行使、转让或指派认股权时,实现的所得依员工认股权计画是否
有限制年限方可行使认股权(vesting period),其课税方式有所不同:(1)若有限制,
则依vesting period期间,员工在香港服务天数的比率课税(2)若无限制,则实现所得1
00%课税(3)但员工於一课税年度,在香港境内居留(不论是否实际工作)天数不超过60天
时,因行使、转让或指派认股权时实现的所得完全不予认列。
三、认股权所得的股份出售:因香港以行使、转让或指派认股权时为实现所得时点,故出
售股份时自无课税所得发生。因此,在香港境内居留员工发生香港境内应税所得时,除依
规定於课税年度申报纳税外,即使未行使认股权而离开香港,仍负有纳税义务;为此,香
港内地税务局,允许个人可於离开香港时,就该认股权预计已实现的利益申报纳税,唯若
员工未选择上述方式申报纳税而离境时,香港内地税务局将如何处置,目前尚无详细的规
定。
四、其他认股权相关规定:香港内地税务局允许员工因离开香港而提前计算其因认股权所
获得利益时,得将预计将来所可能发生的费用,例如印花税、经纪费、其他税捐等,一并
自预计利益中减除。一旦申报完成後,即使将来实际行使所获得利益较高时,亦不再产生
任何纳税义务。此外雇主亦有义务将员工因行使认股权所得的利益於员工离职或离开香港
时予以申报。
综合上述,由於员工认股权系属近年兴起的酬劳方式,香港对於所得课税的认定,目前都
仅具概略的方向,而其实际程序、细节及由员工认股权所演变出各种酬劳制度的所得认定
,仍无明确规定且有颇多值得商榷之处。毕竟,员工认股权,除激发员工对公司向心力外
,更赋与员工对公司未来发展的无限期待,如何创造员工、雇主、及政府三赢的局面并塑
造出良好的投资环境,实为各国政府及税务机关不得不重视的课题。
(作者是勤业众信会计师事务所合夥会计师。本专栏每周二、四刊登)
【2004/06/22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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