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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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令变更 行政救济案件不适用
时间Tue Jun 22 09:39:10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财政部诉愿决定,纳税人援用中央法规标准有关人民声请案件在处理程序终结前,法规变
更致使对民众有利者,可适用新法规的规定,所指「处理程序」,并不包括已经进入行政
救济程序的案件,纳税人不得主张变更有利於己的判决,以缴纳较低税负。
北区国税局辖区有一名纳税人去世後,留下1.12亿元的遗产给三名患有重大伤病的继承人
继承,纳税人是在81年7月间去世,继承人则在隔年的1月申报遗产税。税捐机关在审核其
申报案时,发现有漏报遗产的嫌疑,因此发单对继承人补税并课徵928万元的罚锾。纳税
人对罚锾不服,提出行政救济,目前尚在行政诉讼程序中。
继承人在92年10月间向税捐机关提出更正遗产税应纳税额申请案,主张三名继承人都是重
大伤病患者,要求按84年修正後的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每人增扣500万元残障特别扣除
额。这项要求,国税局以不符合中央法规标准法的精神,予以驳回。
财政部诉愿决定书亦支持国税局的课税决定,诉愿决定书指出,纳税人是在81年间去世,
当时的遗赠税法并无继承人可以增扣残障扣除额的规定,虽然该宗课税案中尚有罚锾正在
行政救济阶段,但依照前行政法院的判决,与中央法规标准法的规定,行政救济并不是「
处理程序」所指的范围,继承人无法要求按修正後的遗赠税法规定,适用残障扣除额的优
惠。
中央法规标准法第18条规定,各机关受理人民声请许可案件适用法规时,除依其性质应适
用行为时的法规外,如在处理程序终结前,据以准许的法规有变更者,适用新法规。但旧
法规有利於当事人而新法规未废除或禁止所声请事项者,适用旧法规。
改制前行政法院72年判字第1651号判例中亦规定: 中央法规标准法所称「处理程序」,是
指主管机关处理人民声请许可案件的程序而言,并不包括行政救济的程序在内,因此主管
机关受理人民声请许可案件,其处理程序终结後,在行政救济程序进行中法规有变更者,
仍应适用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处理。
根据上述原则,财政部诉愿决定书日前驳回纳税人申请变更遗产税额课徵案件,认为仍应
按行为时的旧法规课税。
【2004/06/22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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