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安侯建业专栏》信托课税之探讨
时间Mon Jun 21 20:14:37 2004
■ 叶维惇
有关信托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待受益人确定後,需否归户课徵受益人所得税问题,
兹就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一、 信托成立时
1. 委托人为营利事业的信托契约
依所得税法第3条之2第4项规定,应以受托人为纳税义务人,就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的权
利价值,於第71条规定期限内,按规定扣缴率(20%)申报纳税。
2. 委托人为个人的信托契约
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之1第1项规定,视为委托人将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价值赠与给受
益人,应按同法第24条之1规定申报课徵赠与税。
二、 信托财产发生的收入
依所得税法第3条之4第3项规定,於所得发生年度按所得类别减除成本费用後,以受托人
为纳税义务人於第71条规定期限内,按规定扣缴率申报纳税,其扣缴率为20%。依财政部9
3.4.5台财税第0930452146号函释,即为最终税负,尚无待受益人确定後重新核课规定。
其依第89条之1第2项规定计算的扣缴税款,得自其应纳税额中减除。
1. 孳息非属股利时,其最终申报纳税税额为20%,例如租金、利息,受托人取得的所得已
扣缴税额10%,受托人於71条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的扣缴率20%申报纳税,其已扣缴税款10%
得自应纳税额中减除,实际再缴纳10%税款。
2. 孳息属股利时,依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83条之1,第1项及第2项规定,由受托人将获配
股利净额并同股利凭单所载可扣抵税额,於92条之1规定期限内填发股利凭单予受益人。
依此规定受托人於71条规定期限内按规定扣缴率20%申报纳税,其受益人可扣抵税额可否
减除,法令规定不明,如果可扣抵税额高於申报纳税税额,可否退税,亦有争议。
综上,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的信托行为,扣缴率20%即为最终税负,尚无待受益人确
定後重新核课规定。兹再例示其租税负担。
例:某甲适用税率为40%,名下的1亿元股票办理股票信托,约定将孳息信托利益的受益人
指定为「将来出生的小孩」期间为一年,当年度股利收益为10%。
1.赠与税申报。以目前折现率估算,他益部分收益约100万元,以现行规定,赠与税免税
额100万元,即免徵赠与税。
2.综合所得税。1,000万 X 20%=200万。股利所得含有可扣抵税额如果可减除应纳税额,
将减少应纳税款,未信托前原应缴纳税款为400万元。(获利1,000万X40%税率)
以上关於信托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课税问题,本文仅就现行税法相关规定说明如前
,谨供参酌。
(本文由安侯建业会计师事务所叶维惇会计师及叶刘顺裕资深经理共同完成。本专栏每周
一、三刊登)
【2004/06/21 经济日报】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192.17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