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持重大伤病卡 不能申报残障扣除
时间Mon Jun 21 19:51:54 2004
■ 税务问答
莿桐乡李先生问:
因父亲罹患胃癌经诊断切除约四分之三的胃,经中央健康保险局核发重大伤病卡,请问所
得税申报时,可否申报残障特别扣除额?
财政部台湾省中区国税局云林县分局答覆:
李老先生因切除部分器官,取得健保局核发的重大伤病卡,就医时可免除部分负担,如要
申报残障特别扣除必须符合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即纳税义务人与其合并报缴的配偶和受
扶养亲属,如果是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第3条规定的残障者,领有残障手册或身心障碍手册
,或是精神卫生法第5条第2项规定的病人,经精神专科医生诊断的严重病人领有诊断证明
书,可申报残障特别扣除额,92年度为7.4万元。现李先生仅有重大伤病卡,不符合身心
障碍者保护法规定,所以无法适用残障特别扣除。查询相关内容请洽(05)5345573转409许
小姐。
【2004/06/21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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