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财产信托 实际税率可能达45%
时间Fri Jun 18 23:33:16 2004
■ 记者林杰儿/台北报导
信托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在财政部今年发布新函令後,确定只须负担20%税率,许
多高所得族群趋之若鹜。不过由於信托行为并无「已扣缴税款」可做为应纳税款的减项,
实际税额可能高达45%,甚至比起不做信托规划所应负的40%税率更高,资深会计师已向财
政部申请另行作出解释令。
财政部日前发布函令指出,信托财产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应以受托人为纳税义务
人,其在期限内按规定20%扣缴率所申报的税额,即为最终税负,在受益人确定後,以前
年度所得无须重新核课或累计归课受益人。
不过,回归所得税法第3条之4则明言,纳税义务人依规定计算的「已扣缴税款」,得自应
纳税额中减除,换句话说,若纯粹就字面上解释,能扣除的就只有已扣缴税款,至於一般
股利凭单上的「可扣抵税额」则不得做为抵税之用。
这样的影响有多大?以公司将1,000万元股票信托给不特定股东为例,股东取得的1,000万
元,事实上已含有公司已缴纳的25%税款,但却不能自所得中扣除,加上前述20%的最终税
负,形同总共必须负担45%(20%加上25%)税负,甚至高於未做信托前,个人综所税最高40%
的税率。
「等於有做 (信托)比没做更糟,」会计师指出,除非享有投资抵减或其他免税优惠的公
司,股东在营所税不能抵减、又须负担20%最终税率的情形下,负担明显过重,认为财政
部完全按照字面的课税方式,等於片面阻绝此一信托行为,目前已向财政部申请进行解释
令中。
【2004/06/18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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