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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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合并分割後消灭公司 应申报决算
时间Thu Jun 17 19:51:59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财政部指出,办理分割的企业,如分割後即已解散,须办理决算申报,但若仅是将部分独
立部门分割给其他公司,因为本身并未消灭,可以免办决算申报。而且,需要办理决算的
消灭公司如产生亏损,将可由分割或合并後的存续公司申请扣除。
国税局最近对公司依企业并购法规定进行分割之後,应不应该办理当期决算申报,以及如
何适用前五年亏损扣除的规定产生疑义,财政部昨(16)日做出决定。
财政部表示,公司进行合并或分割,合并或分割後的存续或既存公司,因为法人主体仍继
续存在,无须先行办理合并或分割年度截至合并或分割之日止的当期决算申报。
合并或分割後的消灭公司,依所得税法第75条第1项规定,应先行办理合并或分割年度截
至合并或分割之日止的当期决算申报。财政部指出,当决算产生亏损时,衍生的决算亏损
仍可由合并或分割後的新设,或既存公司依规定扣除。
财政部举例表示,假设公司是在去年的7月1日进行合并或分割,各该参与合并或分割的公
司,合并或分割前五年(87至91年)各期亏损,以及因合并或分割而消灭公司在去年1月1
日,到分割前一日(即同年6月30日)的决算亏损,都可以由合并或分割後的新设,或存
续、既存公司依规定扣除。
财政部规定,其亏损扣除的方式分别为:
一、合并後消灭公司依规定办理当期决算,经税捐机关核定的决算亏损,得按公司股东持
有合并後新设或存续公司股权的比例计算出的金额,在亏损发生的次一年度起五年内,自
合并後存续或新设公司的当年度纯益额中扣除。
二、分割後消灭公司依规定办理当期决算,经税捐机关核定的决算亏损,可按股权分割比
例计算的金额,再按公司股东持有分割後新设或既存公司股权的比例计算出的金额,在亏
损发生的次一年度起五年内,自分割後新设或既存公司的当年度纯益额中扣除。
财政部强调,企业只要是依企业并购法、金融机构合并法与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等规定办理
合并或分割手续,各参与合并或分割的公司,合并或分割前尚有未扣除的前五年各期亏损
,以及因合并、分割消灭的公司办理决算产生的亏损,均可由合并或分割後的新设或存续
公司、既存公司依规定扣除。
【2004/06/17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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