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安侯建业专栏》促产条例投资抵减解析
时间Wed Jun 16 19:54:32 2004
■ 许志文、许君豪
有关「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第6条至第8条投资抵减的抵减年序规定,业於92年2月6日修正
为「自当年度起五年内抵减各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或综合所得税额)」,且经财
政部同意毋须按法规修正日期逐案认定该等投资抵减所适用法据及抵减年序,可自92年度
结算申报案件,均可适用新修正的投资抵减年序规定。
唯企业於申报投资抵减时,尚有其他与投资抵减适用顺序及抵减税款范围相关规定需并同
参照,谨说明如后:
一、盈亏互抵与投资抵减之适用:
企业倘另有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适用前五年度亏损扣除情形,除应自亏损次一年度逐
年顺序扣除外,惟如依亏损扣除顺序扣除,再适用投资抵减时致损失所得税额抵减权益时
,得先适用投资抵减,而保留亏损扣除於以後年度再申请适用,但应以不超过法定前五年
内各期亏损期限。
二、新修正投资抵减年序适用之范围:
新修正投资抵减年序仅适用於符合「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第6条规定、第7条规定的投资抵
减及第8条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股东投资抵减。企业如有适用其他法律投资抵减(例如:
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等),因其投资抵减年序并未修正,故仍须按原适用投资抵减办
法规定之年序予以遵照适用。
三、办理暂缴申报得全额核定的投资抵减予以抵缴:
企业於办理暂缴申报时,若有符合「促进产业升级条例」规定投资抵减,且经主管机关核
发投资抵减税额证明时,即可检附证明文件及明细表抵减暂缴税额,其经核定投资抵减金
额得全额抵缴应纳暂缴税额。
另上年度如有符合「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第6条规定研究与发展及人才培训支出适用投资
抵减时,且已於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申请抵减,虽未经核定者,其尚未抵减余
额亦得准予抵减暂缴税款;惟须检附该年度经稽徵机关盖有收件章的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
申报书损益及税额计算表影本,及「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申请减免税额通报单」「研究与发
展及人才培训支出适用投资抵减申报明细表」等影本供核。
四、投资抵减税额抵缴未分配盈余加徵之税额:
因应我国实施两税合一後,企业於办理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必须同时申报
上一年度未分配盈余。至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及上一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10%应
纳税额,亦得申请适用投资抵减规定予以抵减之。惟该适用抵减税额数,仍以不超过当年
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加上一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10%税额合计数50%为限,但最後年度
未抵减金额,不受50%限制。
五、尚未抵减之投资抵减不得抵减应补缴之投资抵减税款:
企业如将原已适用「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第6条规定及第7条规定的投资抵减抵减之相关设
备或技术,於交货次日起三年内因转借、出租、转售、退货、拍卖、报废或经他人收回,
则需补缴已抵减之所得税款并加计利息,而不得以其他尚未抵减的投资抵减予以抵缴应补
缴税款。
(本文由安侯建业会计师事务所许志文会计师及许君豪经理共同完成。本专栏每周一、三
刊登)
【2004/06/16 经济日报】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192.161.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