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专业经理人取得认股权证 执行日课税
时间Wed Jun 16 19:45:18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财政部官员昨(15)日指出,公司经理、董事等公司「内部人」取得员工认股权证,虽然受
到证券交易法有关归入权的限制,但仍不影响其在执行认股权利日後「自由处分」股票的
权利,因此,课税时点并无争议,员工执行认股权证,仍应以执行日做为课税基准日。
财政部并针对外界质疑有部分员工因与公司间有契约关系,即使取得认股权证,并在执行
日行使认股权利,也无法自由买卖股票,因此不应在执行日即课税的说法,财政部要求证
期会调查结果,并未发现有这类案例。
对於员工认股权证的课税争议,财政部重申并未改变任何立场。
财政部并表示,在证券交易所得税已经停徵的情况下,为了避免造成稽徵技术的复杂度,
不会同意提供员工认股权享有延缓课税的优惠。
对於各界质疑认股权课徵时点落於「执行权利日」而非处分股票日,将使执行认股权利的
员工,必须被迫出售股票筹钱缴税,财政部分析指出,执行权利日是课税基准日,并非缴
税日,依照税法规定,所得税的法定课徵期间是每年的5月,因此员工在执行认股权利後
的隔年5月才要申报并缴税,员工有很长的时间可以准备税款,不至於产生要售股筹钱缴
税的问题。
财政部举例指出,员工如果是以每股10元取得认股权利,在符合二年条件拥有执行认股权
证权利时,执行权利日的股价若是每股20元,财政部要求员工申报缴纳的是取得成本与执
行权利日间的差价10元,在执行权利日以後,员工出售股票的价格如果是30元,均视为证
券交易所得,不再课税。
财政部认为,以执行权利日对员工行使认股权证所得课税,是非常合理而中性的做法,在
长达二年的沟通过程中,包括会计师与业者都已能充分理解财政部的做法,课税争议应该
可以到此为止。
【2004/06/16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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