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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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海外承销手续费 课税对象缩减
时间Wed Jun 16 19:43:03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海外承销手续费课税案,财政部昨(15)日释出善意,强调发行公司对於在台已经有固定营
业场所或营业代理人者,因其依法必须向我国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因此发行公司可以免
对其承销手续费就源扣缴20%所得税。
据了解,五区国税局已经展开统计,最近五年内有在海外发行GDR等存托凭证的发行案件
共有70余件,财政部表示,外商在台有固定营业场所或营业代理人者占了半数以上,发行
公司海外承销费课税案,因此,财政部昨天这项新规定,对发行公司或外商公司的冲击已
经降至最小。
继本月1日外资代表与财政部会商有关海外承销费用的所得税扣缴问题之後,部分外商在1
4日再度面见财政部长林全,针对发行公司扣缴海外承销手续费用问题,与财政部进行面
对面沟通。
对於外传财政部要求发行公司需对海外承销手续费用预扣所得税的消息,财政部除当面向
外商表示绝无此事之外,亦指出国内发行公司对海外承销费的课税范围,亦不包括已经在
台有固定营业场所或营业代理人的外商公司。
财政部指出,国内发行公司只需对在台没有固定营业场所或营业代理人的外商公司,就其
在海外发行有价证券的承销手续费用,扣缴20%所得税。
财政部表示,外商的所得税申报方式共有两种: 在台有固定营业场所或营业代理人的外国
营利事业,必须向我国办理结算申报,其所得计算方式是以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後的净额
,按25%的税率缴营所税; 无固定营业场所或代理人的外商公司,因为不必申办结算申报
,其所得直接按20%税率扣缴即属完成。
对於国内发行公司办理海外承销手续费的扣缴疑义,财政部强调,只要是合作的外商公司
在台有固定营业场所,依法要向我国办理所得税申报,因此发行公司可以免对其扣缴20%
的承销手续费所得税。
【2004/06/16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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