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税务问答》车位出租 须申报所得
时间Mon Jun 14 19:59:31 2004
■ 记者陈美珍整理
台北市读者Amy问:
日前在网路上看到以下的报导,请问车位的所有权人要申报所得吗?
日前税务问答有读者问: 本人向他人承租车位,是否可将车位租金视为「租金」,申报列
举扣除?对此,台北市国税局的答覆是: 不行。所得税法仅规定,纳税义务人以及配偶、
受扶养亲属若有租屋,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报户在12万元以下,可以申报列举扣除额。
详细规定,可见所得税法第17条。不过这项租金支出扣除额的范围,仅限於房屋租金支出
。至於承租车位的租金,并不在此范围,因此不可以作为列举扣除。
财政部赋税署答覆:
所得税的课徵原则是,除非有特别的减免规定,否则有所得者即要申报缴税。出租车位的
所得亦为租赁所得的一部分,且并无减免课徵的规定,因此出租车位者应该要申报租赁所
得税。
(读者询问税务问题请寄电子邮件至
[email protected])
【2004/06/14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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