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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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部:若房仲未涉承揽 不须缴印花税
时间Fri Jun 11 19:04:19 2004
■ 记者梁任玮/台北报导
专营买卖房屋的房仲公司,是否需要在签立委托契约时,便预先缴交千分之一的印花税?
房仲公会全联会昨(10)日举行公听会,财政部官员在会场指出,只要确认房仲公司业务
内容为「居间」性质,没有涉及「承揽」,房仲业者就不用缴交印花税。
会议後,全联会与财政部赋税署并达成协议,财政部将针对房仲业非印花税课税对象的决
议,发公文给全联会及各县市税捐稽徵处,避免类似情形再度发生,衍生无谓争议。
台南长远房屋仲介公司在今年4月23日,接获台南市税捐稽徵处公函,表示为核对89年至9
3年印花税课税资料,要求该房仲公司「自行检查各项应税凭证,是否已依规定案税率贴
用印花税票」,由於函文内容含意语意不清有争议,引发台南市房仲公会向全联会陈情,
因此全联会昨天邀集各党代表以及财政部赋税署、内政部地政司等相关单位会同讨论。
台南市房仲公会理事长林辉龙表示,财政部税捐稽徵处是根据「93年度印花税应税凭证检
查作业细部计画」,要求台南市房仲业者,补缴89年至93年委托售屋的印花税,该项法令
显然有扩大解释之嫌。
台南市税捐稽徵处表示,他们是依照印花税法第5条第4款的承揽契约为课税主体,因此认
为不动产委托销售在签立委托销售契约书後,房仲业者便应该要按照房屋委托价格,缴交
千分之一的印花税,但实际上房屋仲介业并不适用於该法令适用的行业。
房仲公会全联会理事长蔡豪表示,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第4条第5款中,不动产仲介经纪
业已定义为只从事不动产买卖、互易、租赁之居间或代理业务。条例中明白揭示房仲业在
房屋买卖过程中,属於「居间」及「代理」角色,并步是税捐处指称的「承揽」,因此房
仲业并不适用於该法令扩大解释的行业。
针对此项争议,财政部赋税署副署长杨重华表示,房仲业者是否须缴纳印花税,需视不动
产委托书内容,是否涉及承揽业务,若房仲业所从事的业务范围,仅属於居间性质,便无
需缴交印花税,也让在场的房仲业者的化解了心中疑虑。
【记者邱馨仪/台南报导】台南市税捐处依财政部颁布的「93年度印花税应税凭证检查作
业细部计画」,要求台南市房仲业者携带89年至93年不动产委托书,到税捐稽徵处补缴过
去五年的「承揽」印花税,这项措施虽因财政部的说法面临考验。但台南市税捐处以尚未
接获公文,表示无法对後续处理提出任何说法。
台南市税捐处工商税课王平和昨(10)日表示,南市税捐处派至台北参加立法院公听会的官
员,至昨天下午,并未回报立法院会议的进度与结论,税捐处对相关情况并不了解。
他说,相信如果有重大改变,应该会快速回报才对,在还没有消息之前,税捐处不便作任
何揣测。此外,在还没有接获公文之前,台南市税捐处无法对此事提出任何回应。
【2004/06/11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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