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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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依并购法合并 移转货物劳务免发票
时间Thu Jun 10 19:23:51 2004
■ 记者林杰儿/台北报导
台北市国税局指出,公司依企业并购法办理合并,消灭公司移转货物、劳务给存续或新设
公司,无须开立统一发票。同时,若消灭公司尚有营业税累积留抵税额,依税法规定申请
退税者,也应一并退还给合并後存续或新设立的公司受领。
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而消灭,必须申请注销登记。根据税法规定,注销後移转给新公司的
原料、存货及固定资产,应视为销售,至迟须在向主管稽徵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按时价
开立统一发票。若办理注销前,已将上述视为销售的货物移转予合并後存续或新设公司者
,也应於移转时开立发票。
根据加值型与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营业人解散或废止营业时所余存的货物,或将货物
抵偿债务、分配股东或出资人者,均视为销售货物行为,必须开立统一发票。
国税局表示,为加速产业结构调整,公司如系依企业并购法办理合并者,则消灭公司相关
移转的货物及劳务,则无须开立统一发票。
而在个人财产交易所得部分,国税局最近针对辖内建屋出售案件进行核定,发现部分起造
人误以为房屋未完工前,变更起造人名称,并不影响财产交易所得问题,而遭到税局查核
。
国税局说明,个人兴建房屋於办理建物总登记(所有权第一次登记)前出售或变更起造人
,其财产交易所得归属年度,以房屋起造人变更日所属年度为准,而该所得的计算,除能
提供交易时实际成交价格及其已耗建造成本,经查明属实後得以其差额为财产交易所得外
;其余未能提出者,将以出售年度房屋评定价格,依完工程度比例计算後,再按出售当年
度财政部核定的财产交易所得标准计算。
财产交易所得是指纳税义务人并非为经常买进、卖出的营利活动而持有的各种财产,因买
卖或交换而发生的增益。国税局提醒,个人如出资兴建房屋登记为起造人,中途变更起造
人时,应注意相关税法规定,以减少徵纳双方困扰。
【2004/06/10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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