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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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我国税法对跨国企业移转订价之规定
时间Tue Jun 8 21:37:49 2004
■ 李燕松
想法不值钱又遍地都是;把这些想法放对位置,且实际付诸行动,才算有价值。
~彼得‧杜拉克
基於全球化布局的策略考量,我国企业在全球分工的策略运用上极为灵活,有愈来愈多台
商将附加价值相对低的制造功能移往中国大陆或东南亚,或在接近市场的东欧、中南美洲
等地成立加工装配厂,以降低生产成本。此外,也将研发地点扩及美国、中国大陆、日本
等地,将销售、配送与服务据点设在如欧美等目标市场。
台商多元化的全球布局,正是其竞争力所在,而从营运策略的观点,台商的能力并不逊於
世界顶尖企业。随着台商企业各项营运活动的国际化,台商跨国企业母公司与海外事业单
位之间,从事商品买卖、固定资产提供、无形资产及劳务的提供,或资金融通等国际移转
订价行为,已相当频繁。而移转订价稽查正是多数国家对於跨国企业积极扩大掌握税源,
以利徵税的重要方法之一。
以我国邻国为例,中国大陆、日本及韩国等均在近年内立法规范跨国企业移转订价。反观
我国,除了在「所得税法」第43条之1对所谓「非常规交易」做原则性规定外,财政部於
民国93年1月2日也以台财税字第0920457921号令,将关系企业非常规交易移转价格与课税
所得调整等相关规定,纳入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14条之1修正条文。这项移转订价
的规定,是为了纠正跨国企业利用关系企业间的交易,将整个企业的利润集中在低税地区
或国家,以保障本国的课税权与税源。
针对该条查核准则内容,拟分析如下:
一、 预先订价协议
财政部此次引进预先订价协议机制,允许企业集团与境内外关系企业所进行的交易,可於
交易所属会计年度终了前,向稽徵机关申报相关的交易价格及可接受的订价结构,要求稽
徵机关予以预先核定。
由於预先订价协议在申请的复杂度与成本相当高,稽徵机关未来应会订定一套作业程序及
申请门槛,适用在较大的税务案件。
此项预先订价协议措施,是由企业采取主动的立场消除未来租税的不确定性,比会计年度
结束後,稽徵机关针对关系企业交易价格进行稽查、及按下述移转订价方法进行调整,更
具效率、也更有保障。
二、 移转订价调整方法
财政部规定,当稽徵机关发现关系企业集团以不合常规的交易价格操纵利润时,稽徵机关
可以按下列移转订价调整方法依序适用(即若第一种方法不适用,始能适用第二种方法,
余类推),以调整相关纳税义务人的所得额:
i. 可比较未受控价格法:
按非关系企业间相同、或类似交易的未受控制交易价格,推算常规交易价格。
ii. 再售价格法:
按再销售给非关系企业的售价,减除合理费用及利润後金额,推算常规交易价格。
iii. 成本加价法:
按来自非关系企业的购入成本或自行制造的实际成本,加计合理费用及利润後金额,推算
常规交易价格。
iv. 其它财政部规定之方法:
但目前财政部尚未针对其它方法作出明确规定。
对於有争执或疑虑的移转订价案件,财政部未来倾向将举证责任由纳税义务人负责。因此
,企业集团对於关系企业交易移转订价方法的选用,需谨慎考量。
三、 相对调整机制
当稽徵机关按上述移转订价方法调整纳税义务人所得额时,基於平衡课税原则,如交易的
他方为依所得税法规定应缴纳中华民国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稽徵机关应主动就该他方纳
税义务人的相关交易所得进行相对调整,以避免不合理的重复课税问题。若交易的他方为
外国纳税义务人,因涉及他国课税主权,宜经由租税协定协商他国税务机关进行相对应调
整。
许多国家税法均规定,关系企业与交易价格有关的合约、协议、帐册、有关报表及文件等
,均应保存一段时间。尤其当稽查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在调阅此类相关资料时,一般均会
要求在一定时限内(如30日)提交税务单位。许多国家也会透过立法,对纳税义人未依规
定制作或提交有关文件、或不按常规交易原则计价而短缴税款者,或其他违反规定行为者
,订有不同程度的罚责。
由於目前财政部并未拟制移转订价详细规定及执行细节,预期未来陆续会有相关法令及解
释函令的公布及实施。由於移转订价对於有关系人交易的国内公司及国际跨国公司影响甚
钜,纳税义务人应未雨绸缪,以为因应。
(作者是资诚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本专栏每周二刊登)
【2004/06/08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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