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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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不动产证券化所得 分离课税6%
时间Tue Jun 8 21:31:59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财政部已经修正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不动产证券化所得分离课税率比照金融资产证券化
订为6%,其利息所得,将不得再适用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27万元以内的免税的优惠。
不动产证券化条例第50条规定,依该条例规定分的信托利益,为受益人的所得,按利息所
得课税,由受托机构做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的扣缴率扣缴税款分离课税。
配合此一规定,财政部已经修改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增订中华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或
在中华民国境内有固定营业场所的营利事业,取得不动产证券化的利息所得,应按分配额
扣缴6%所得税款。此一扣缴率,财政部表示,将配合不动产证券化市场的变动,适时调整
。
财政部并明订,因不动产证券化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既已采分离课税,因此不得再享有储蓄
投资特别扣除额27万元的免税优惠。
同时,财政部规定,依不动产证券化条例募集或发行的受益证券,其信托利益是采分离课
税,因此亦不适用每次应扣缴税额不超过新台币2,000者,免予扣缴的规定,扣缴义务人
均应依规定扣缴所得税。
除了中华民国境内的居住者,以及有固定营业场所的营业人取得不动产证券化的利息收入
,要按6%税率分离课税之外,财政部亦规定,纳税人若不是中华民国境内的居住者,或在
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的营利事业,其获配不动产证券化的利息所得,亦要按6%税
率扣缴所得税。
【2004/06/08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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