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财部修正出口货物复运进口税则
时间Mon Jun 7 23:08:16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已课货物税的出口货物出口後,因故复运进口时,财政部规定,除进口商声明将退运回厂
者,可由该货物产制厂商先向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核准免税後,并凭免税证明向进口地海
关申请复运进口,其余复运进口案件,均应在货物复运进口时课徵货物税。
财政部原来对复运进口的出口货物处理方式,是要求由货物所在地海关或稽徵机关核发临
时运单凭运,待货物到厂时,再报由驻厂员或稽徵机关核明登记,并在临时运单背面签章
缴回销案,但财政部说,经检讨後这项规定已自即日起修正为:
一、应课徵货物税的货物出口後因故复运进口,除进口商声明系退运回厂,可由该货物之
产制厂商先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机关申请核准免税後,检附经核准的免税证明文件向进口地
海关申请免税复运进口,并由海关核发免税照外,其余复运进口案件,海关於货物复运进
口时,均应依法代徵货物税。
二、上述复运进口案件,海关代徵货物税後,进口商如取具所在地主管稽徵机关核准免税
的证明文件,或经海关查明其货物出口後确未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免徵或退还货物税者,
可由海关退还所代徵的货物税。
三、进口商声明复运进口的货物在进口整修完毕後,将再复运出口或因其他原因申请缴押
保证金(或提供担保)放行者,财政部同意海关将此类案件以改为缴押保证金或提供担保
方式放行,并核发完税照,等货物复运出口後退还押金或解除担保责任後,收回完税照结
案。
四、复运进口货物为「非属应课徵货物税的货物而使用国产应课徵货物税的原料」者,海
关将报请进口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机关追踪查核。
五、应课徵货物税的货物出口後复运进口案件,出口时未申请冲退税用出口报单副本退内
地税联者,海关无须通报主管稽徵机关,亦免代徵货物税及核发完(免)税照。
财政部提醒进出口商注意这项规定,以免影响自身权益。
【2004/06/07 经济日报】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192.17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