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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标准改采列举扣除 七月底前可行
时间Fri Jun 4 11:09:20 2004
2004.06.04 工商时报
王信人、庄文菁/台北报导
财政部指出,五月份使用网路报税,和五月十日以前使用人工报税的纳税义务人,如原本
采用标准扣除额,想变更为列举扣除额,必须要在七月底,稽徵机关核定前申请变更。
财政部指出,依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没有报税的人,或是纳税义务人在结
算申报书上,没有说明是列举扣除,也没有写清楚是要适用标准扣除额者,税捐稽徵机关
「一律视为已选定适用标准扣除额。」
纳税义务人选定用标准扣除额,或规定视为已选定适用标准扣除额者,经稽徵机关核定後
,不得再要求变更为列举扣除额。所以想要变更为列举扣除额,必须尽速向稽徵机关,办
理更正申报。
另依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应办理结算申报而未办理,经稽徵机关核定应纳税额
者,不适用列举扣除的规定。
由於很多纳税义务人在办理申报前,采用列举扣除额计算结果,没有应纳税额,误以为就
不用办理申报,经稽徵机关以未申报案件处理,采用标准扣除额,通知要补税并处以罚锾 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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