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申报售屋亏损 须自行举证成本
时间Thu Jun 3 19:36:32 2004
■ 记者陈美珍整理
台北市读者问:
售屋要申报售屋所得税,也了解依法申报售屋所得同时,应提出当年买进已出售房屋的原
始成本,但我要出售的房屋,是将近20前买进的,我应该要如何证明其当时的购屋成本呢
财政部赋税署答覆:
出售房屋会产生财产交易所得,民众依法要能够提示买进、卖出房屋的成本与售价,如果
买进成本低於售出价格,差额就是售屋所得,应并入综合所得中合并申报。
反之,如果售屋成本高於售价,产生的亏损也可以列入财产交易损失,并可与当年度的其
他财产交易所得互抵。
所以说,民众如果是亏本卖屋,就一定要自行举证购入成本,否则税捐机关不会采认民众
的售屋损失。甚至於会依照财政部订颁的财产交易所得额标准,核算售屋民众的所得。
无法自行举证购屋成本,如果不是亏本卖屋,仍可依照财政部每年颁布的售屋财产交易所
得额核算所得後,再并入其他综合所得合并申报。如果是亏本出售房屋,最好还是要自行
举证成本,否则就会被税捐机关认为有售屋所得并课徵所得税。
(读者询问税务问题请寄电子邮件至
[email protected])
【2004/06/03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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