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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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海外筹资承销手续费扣缴 7月起迳行处理
时间Thu Jun 3 19:35:29 2004
■ 记者邱馨仪/台南报导
国内企业委托国外机构发行海外有价证券募集资金愈来愈频仍,而且金额愈来愈可观。给
付国外主办承销商或存托机构的承销费,应依法扣缴20%的所得税,否则7月1日以後,国
税局将迳行处理,不再辅导。
南区国税局指出,委托国外机构发行海外有价证券募集资金时,给付国外主办承销商或存
托机构的承销费或手续费,为国外机构对国内企业提供综合性业务服务报酬,属所得税法
第8条第11款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取得之其他收益」,应依法扣缴20%所得税。
南区国税局指出:国内公司发行海外有价证券,给付国外主办承销商或存托机构之承销费
或手续费,如未依规定办理扣缴,除经人检举的案件外,国税局目前是依下列原则办理:
一、93年7月1日前,先行辅导扣缴义务人限期补办扣缴及申报,如已依限办理者,免予处
罚。如经辅导仍未依限办理者,按所得税法第114条规定处罚。
二、自93年7月1日起的给付,不再进行辅导,国税局迳行查明处理。
三、国内发行公司如是以募集资金净额入帐,未列报承销费用者,将辅导其更正费用发生
年度的结算申报资料。
【2004/06/03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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